返回   打印
取保候审申请家属

申请人: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地址:身份证号:xxxxxxxxxx电话:xxxxxxx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人: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

地址:

身份证号: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xx年x月20日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     。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xx年x月、x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jn61.html
返回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