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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类车辆买卖合同|柏士法商律师

合同编号:甲方(出卖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乙方(受买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乙方(受买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第2条 质量

2.1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标准。

2.2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2.3 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直接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第3条 定金(可选填)

乙方在 年 月 日,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4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 年 月 日,支付全部车价款。

(2)分期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 年 月 日,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大写) (¥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贷款方式:见《贷款合同》。

第5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5.1 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5.2 交车方式: (1)乙方自提;(2)甲方送车上门;(3)货交承运人。

5.3 交车地点: 。

5.4 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

5.5 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6 甲方将汽车交由乙方实际支配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6条 售后服务

6.1 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6.2 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

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商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6.3 乙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者到生产厂商认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6.4 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6.6 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已交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7.2 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7.3 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7.4 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5 乙方没有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当依照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未交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7.6 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第8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9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他约定:

第11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对 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同意接受。

(1)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进口车关单□(8)进口车商检单 (9)其他:________________

2. 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x”。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天线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机

钥匙及遥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挡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3. 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4. 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视为车辆正式交付,车辆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附件二:委托服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

(1)代办拍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1.为甲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2.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剩余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选牌,代办费:___________元。

2.代办按揭,代办费:___________元。

3.代办保险:

(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2)保险期限:

(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 元。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用: 元。

(5)车辆损失险,费用: 元。

(6)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 。

(7)以上保险费用合计: 元。

(8)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____________ 元,车船税_________ 元,购置税___________元,注册费:_________ 元,其他____________元,合计约_____________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元。

6.代办其他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_______________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凭发票、收据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 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索赔。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本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3pm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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