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出口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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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怡捷船务服务有限*司地址:上海市高阳路112号丽亚商务楼406室邮政编码:20xx年80电话:(8621)35013501传真:(8621) 6595
甲方:上海怡捷船务服务有限*司 地址:上海市高阳路112号丽亚商务楼406室 邮政编码:20xx年80 电话:(8621)35013501 传真:(8621) 65959565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 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__年_月_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__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__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__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__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__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__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__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__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或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接收货物
__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对货物的要求 __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__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九)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十)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__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__年_月_日止。
(十二)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签约地:
甲方:上海怡捷船务服务有限*司
日期:__年___月___ 日 乙方:
日期:__ 年___月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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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qit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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