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材购销合同{子问题开始}甲方(购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子问题开始}乙方(供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根据《民法典》,
地材购销合同 {子问题开始}甲方(购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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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问题开始}乙方(供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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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 所需 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序号
货物
名称
品质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
(元)
交货时间
1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2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3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4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5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6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1.1本表所列碎石为预制900T箱梁所用,生产厂为东湖镇李景春采石厂,不得变更。
1.2供应数量和地点以甲方供货通知为准,结算数量为甲方实收数量(以过磅单为准),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适量调整。
1.3乙方负责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碎石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做任何调整。
1.4换算比重为 t/ m3
第2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为保证质量要求,碎石含泥量≤0.5%,针、片状颗粒含量≤8%,以及其他指标必须符合JGJ52-20xx年《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规范》有关要求。
第3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3.1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的供货通知所要求的规格、数量、时间供应甲方以上合同明细中要求的合格碎石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入指定料仓,否则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将乙方的保证金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3.2乙方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3.3乙方应遵守长春九台市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第4条 交货时间 4.1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4.1.1乙方供应碎石应在有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使用前预计足够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4.1.2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碎石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碎石等。
4.1.3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碎石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4.2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核减乙方任务量直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4.3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构成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逾期交货一天按该批次货款的3倍赔偿,对造成甲方具大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5条 甲方责任 5.1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
5.2碎石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
5.3乙方所供碎石与样品不符甲方不予收料,乙方自行退出材料场,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5.4甲方负责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对于甲方检测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产品,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6条 乙方责任 6.1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乙方应具有应对施工高峰期和汛期的应急措施)、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由乙方负责)。
6.2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铁道部规范及客运专线工程所需材料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详见附技术要求文件),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产品应以样品为样板。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6.3进场的碎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道部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须在材料进场的同时提供材料的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材质证明书(甲方有权对甲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检测),且材质证明书内容要和现场进料单及标牌所标明内容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乙方并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损失。
6.4乙方在自己的生产能力基础上应全方位保证并满足甲方的材料需要,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停止供货并将产品出售其他购货单位,同时在乙方货源充足的情况下甲方优先考虑采购乙方产品。
6.5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进入甲方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引起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7条 验收 7.1进场验收
7.1.1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砂石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碎石的进场验收实行过磅称重计算,按比重1.5t/ m3换算。
7.1.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进场时间将合格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7.1.3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场,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7.2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2.1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7.2.2仅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2.3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7.3乙方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且供货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
第8条 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砂、石按每 m3结算一次,凭甲方开具的收料单、验收单结算,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当次结算支付货款的 % ,年底前付至货款总额的 %,余款一年内结清。如供货结束不满 m3 按照实际验收数量结算。
第9条 乙方必须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在本合同签定时乙方需缴纳五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以货款总额的 作为保修款,甲方在乙方供货至 m3时退还五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10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的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对于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11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乙方对所供材料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1.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11.3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1.4对于因运输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一切源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丢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5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抵补损失时,应由乙方补齐差额部分。
第12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标的物所在地( 市 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安全、环保责任 13.1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13.2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4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14.2本合同正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子问题开始}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子问题开始}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