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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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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合同
赠与人:
受赠人:
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成为优秀人才,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友好协商,由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 奖学金,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捐赠目的
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奖学金,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国家栋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条 捐赠金额
赠与人设立 奖学金的基金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条 捐赠金额的交付
赠与人于 年 月 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人民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
第四条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一)在 奖学金设立的同时,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二) 奖学金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 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一年,利息用于发放奖学金。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200%,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一倍。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数额相应提高。
(三) 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每次奖励 名优秀学生,每人奖学金为 元。
(四)奖学金发放标准
凡获得 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下列标准:① 大学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 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专科生与本科生学习成绩须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须有质量较高的论文发表;③品质良好,本学年内未到任何校纪处分。
(五) 奖学金评定办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标准者即有获奖资格。入围后,由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入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 奖学金存续时间
奖学金为永久性奖学金,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条 捐赠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捐赠:
(1)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者获奖,与 设立目的不符的;
(2)受赠人擅自将 奖学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后须经公证,始得成立与生效。
(三)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章): 受赠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 账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公证意见:
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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