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手机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乙方手机号码:

丙方(服务提供商):内蒙古XXX咨询有限公司

就甲方因合法生产、经营或者消费所需,通过丙方提供金融媒介服务向乙方借款的事宜,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立合同的宗旨

1.1 出借人出借的资金要合法,不得将违法所得的资金通过洗钱的方式出借。借款人借用的资金必须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者消费,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服务提供商为有闲置资金的出借人和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金融媒介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

1.2 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致同意并授权服务提供商对借贷信息实施公告与发布,对借贷双方的履约情况及信息向与服务商合作的征信公司或/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报备,协助借款款项的划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出借人和借款人对服务的上述行为无任何疑义,并承担服务商上述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订立与放款

2.1 本合同由借款人通过服务商发出借款要约,在出借人通过服

务商发出承诺,由出借人将借款资金划入服务商账户,借款合同成立。

2.2 服务商收到出借人资金后,三方签订本合同后 小时内,服务商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划付借款人,服务商按照合同约定起算服务费。

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3.1 甲方通过丙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大写)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3.2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周,借款期限自服务商将借款款项划付到借款人在服务商报备的银行账户或借款人制定的其他收款账户之日(以下简称“放款日”)时计算。

3.3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 %。

3.3.1 本合同项下年利率需要折算周利率或者月利率的,按照以

下方法折算:

月利率=年利率÷12

周利率=月利率÷4

3.4 借款用途为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服务商有权监督检查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报告借款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来源及收支账户

4.1 甲方的资金来源于 ,出借账户信息:账户名(必须与出借人一致): ,开户行: ,账号: 。甲方承诺其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没有洗钱的嫌疑,如果甲方借出的资金系违法所得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丙方没有审查资金合法的义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2 乙方的借入账户信息:账户名(必须与借款人一致):

,开户行: ,账号: 。乙方须确保借入账户为乙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乙方变更账户时必须书面通知丙方且另行出具《委托扣款授权书》并经丙方认可后方可变更。如因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引发的支付延迟,乙方应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4.3 丙方的收支账户信息:账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接受出借人资金和划付借款人资金的账户应当一致。

五、还款及服务费支付

5.1 经出借方和借款方确认的偿还方式为:每周偿还等额本息及当期服务费,即乙方每周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萬 仟 佰

拾元(小写:¥ ),还款日期为每周的 ,节假日不顺延。

5.2 并放提供金融媒介服务的服务费率25%,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每日服务费=借款本金总额÷1000×3,服务费由 方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每周的周 。

5.3 乙方申请提前还款的,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以及当期服务费。

六、结算和支付方式

6.1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授权丙方的关联方内蒙古鑫融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其指定的有支付结算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支付出借款项,授权文件为《委托扣款授权书》。

6.2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授权丙方的关联方内蒙古鑫融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其指定的有支付结算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划扣每周应还款,授权文件为《委托扣款授权书》。

6.3一次划转:甲方于本协议第3.2条载明的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前将借款金额存入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甲方出借账户内,由丙方委托的具有支付结算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借款金额扣除第一周应还本金及应付服务费后的款项划入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乙方收支账户内。

6.4乙方同意由具有支付结算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第二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划转支付款项给甲方。乙方于还款期内每个还款日前将还款金额存入本协议第1.4条约定的乙方借入账户内。

七、逾期付款的处理

7.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支账户存入每周还款金额的,应每日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0.5%支付逾期手续费给丙方,同时向丙方支付10元/笔的滞纳金;逾期15日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的,则逾期手续费率调整为0.75%;逾期达到30日的,乙方认可丙方有权将乙方的所有信息及违约信息编入黑名单,并将该黑名单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披露,且因此可能给乙方带来不利影响。前述乙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主动提供给丙方的以及丙方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收集的乙方信息。

八、税务和费用

8.1 出借方和借入方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产生的税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服务商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

8.2 借款及本协议履行中涉及的转账手续费、评估、公证/见证、抵押/质押登记、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由借款人承担。

九、承诺与保证

9.1 出借人保证: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来源合法。出借人

为机构的,应当具备发放贷款的相关资质,向借款人出借的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9.2 借款人应根据服务商的不时要求如实向出借人、服务商、服务商的合作机构提供其主体身份信息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9.3 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如发生任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的事由,借款人应于前述变化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服务商、出借人。

9.4 出借人和借款人共同承诺,不会利用服务商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非法集资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9.5 各方确认:借款人和出借人授权和委托服务商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本人;在任何情况下,服务人不是本协议项下任何借款或债务的债务人,不需要以自有资金偿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借款或债务。服务商更不是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人,不需要以自有资金向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十、担保

10.1借款人及/或第三人为本协议项下借款债权提供如下担保:

A、借款人以自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B、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C、借款人以自有的、合法取得的汽车提供质押担保□;

D、第三人以自有的、合法取得的汽车提供质押担保□;

E、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其他担保□;

10.2 上述担保均是借款人及第三方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借款形成的借款债务提供的担保。鉴于出借人可能为多人,为办理抵/质押手续的需要,所有出借人同意委托并授权服务商或服务商的合作机构指定的第三人以该指定第三人名义统一、与借款人、抵/质押人签订借款协议及相关抵/质押协议,并将抵押权、质押权(涉及登记的)登记在该指定第三人名下或者合作机构名下。

十一、借款人违约处理

11.1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者几项情形的,均构成借款人违约或视为借款人违约:

11.1.1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11.1.2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或支付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11.1.3借款人向出服务商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11.1.4未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质押或其他行为,足以影响抵押权或质押权行使的;

11.1.5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重大诉讼、仲裁等事件未通知出借人或服务商的;

11.1.6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或经营亏损,出现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的;

11.1.7担保人或担保财产发生变化,对出借人实现债权有不利影响的;

11.1.8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被占用、查封、扣押、没收、转移、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11.2 当借款人出现本协议第11.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之一且借款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自证时,出借人及服务商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1.2.1借款人应当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总额 %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借款人向服务商支付 元的违约金;

11.2.2解除本借款协议,并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部分或全部立即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偿还所有本金、利息、为悦己等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须在收到出借人或服务商通知后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11.2.3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以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借款本息。

11.2.4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交通通讯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通知及送达

1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何一方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或能力,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该方应承担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各方的义务。

12.2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通知乙方;(1)通过乙方在丙方留存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乙方应保持通讯畅通;(2)在丙方发送信息至乙方的注册账户,乙方有义务经常查看丙方信息,乙方不得以未查看为由主张未收到通知。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除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以下列约定为准。

13.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成立。

13.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3.2.1经各方协商一致解除。

13.2.2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予履行合同的,或累计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13.2.3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13.3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非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13.5如果一方出现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等权利变更需要对方协助办理的,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等相关人员向对方出示经国家权威机关(法院判决书、公证处或使领馆)公证认证的继承或赠与等权利归属证明的文件,对方确认后予协助办理。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责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十四、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履行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4.2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4.3诉讼程序进行期间,除诉讼事项外,本协议应在所有各方保持全部的效力。除诉讼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

十五、保密条款

15.1保密人员:任何接触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为保密人员。

15.2保密信息的范围:

15.2.1保密信息:指信息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表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正本、副本、附件、复印件及记载的内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经营管理模式,客户信息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15.2.2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5.2.2.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15.2.2.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15.2.2.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15.3保密义务:

15.3.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5.3.2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15.3.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15.3.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15.3.5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5.3.6本协议第7.1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十六、附则

16.1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效力一致。

16.2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16.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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