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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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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寄售人”)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代售人”)
鉴于寄售人有意与代售人就寄售(“寄售”)其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寄售货物”)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代售人同意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接受寄售货物。
1、寄售
1.1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为_______________
1.2为出售及陈列寄售货物之目的,寄售人应向代售人提供并由代售人接收放置在位于新地中心酒店健身中XX(“场所”)的寄售货物。
1.3协议期限内寄售人享有在代售人健身中心经营本协议涉及商品类别和经营范围的独家经营权。
1.4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后,寄售人于场所内还须提供售货台、搁物架及陈列寄售货物所需的其他附件设施。
1.5本协议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12个月,除非根据第九条规定的终止条件提前终止。任何一方如得到对方的同意,可于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将本协议期限续延12个月。
2、寄售货物的所有权
2.1寄售货物是以寄售形式供应,寄售人为其合法的所有权人,拥有对其唯一的及绝对的所有权直至寄售货物售卖予第三者为止。所陈列寄售货物的风险由寄售人承担。
2.2代售人应为寄售人所提供寄售货物的受托人及代理人直至寄售货物出售予第三者为止。
3、库存及盘存
3.1寄售货物的初始库存(包括此后每月不时之供货量)以寄售人提供给代售人的寄售货物的数量为基础,并应通过由寄售人代表盘点存货及由代售人代表见证确认。
3.2库存余额应通过由寄售人代表盘点存货及由代售人代表见证确认。任何不因销售或货物存在瑕疵而退货所导致的初始库存及库存余额之间的差额,应由代售人按该等货物的成本赔偿寄售人。
4、寄售货物陈列
4.1代售人可自行决定于任何时间在场所内所需陈列的寄售货物的数量及种类,并可自行决定将滞销或不受顾客欢迎的寄售货物移离场所或将之取代。
4.2经代售人批准,寄售人可要求使用场所的陈列设施以供销售、推广及陈列寄售货物之用。
5、寄售人的责任
双方同意寄售人:
(a)向代售人提供之寄售货物须符合提供该等寄售货物的目的及可安全使用,其品质及设计亦合乎代售人的形象。
(b)除非事前获得代售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宣传、广告、海报或其他媒体使用或容许使用“________________”的名称、样式及商标及“________________”标志或“________________”的名称、样式及商标及其标志(视情况而定)或其他此等商号及商标。
(c)除以上第3.2条款规定外,不会因寄售货物遭受偷窃、损毁、短缺及其他此等影响对代售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索偿。
(d)须负责就有关寄售货物于场所内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购买及维持必要的保险,包括因火灾、水灾、盗窃或于寄售期间可能遭受的其他风险而引起的损失及损毁的风险。
(e)须遵从代售人对销售、推广及陈列寄售货物的要求及指示。
(XX)全部赔偿代售人由寄售人、其员工、代理人或被邀人因直接或间接管理与寄售相关的寄售货物而发生的任何行为、违约、疏忽、错误或不履行法律责任而导致代售人所负责或发生的一切诉讼、索偿、要求、赔偿、费用及开支。
(g)寄售人保证提供给代售人之产品质量保证,食用安全,相应证明的真实性。
6、代售人的责任
双方同意代售人:
(a)作为寄售人的代理人,全力陈列、推广及销售寄售货物。
(b)有权拒绝质量不合乎标准或风格与其形象不符的寄售货物。
(c)保守寄售人的商业秘密。代售人因经销寄售产品所了解到的寄售人产品各种销售信息及数据(例如:寄售人产品价格、广告安排、促销活动计划及策略、新产品拓展计划等),代售人有保密的义务。
(d)不得改变、除掉或擅自改动附于寄售货物上以作识别用途的标记或连续编码。
7、付款方式
7.1寄售货物的零售价格应由寄售人决定。
7.2代售人与寄售人之间的成本结算应以寄售人提供的所有代售商品零售价格的60%进行结算。
7.3寄售人供给代售人的商品价格含税,即寄售人可开具供给代售人的所有商品的发票,但除此之外不再负责其他税费。
7.4每月销售额为初始库存已定出的零售价另加该月供货量再扣除月底未售出之存货,寄售人应在每月报表中汇报该月份销售额,并由代售人代表在寄售货物盘点后签署以确认其中的数目,而该数目亦应与代售代表人保存的销售记录一致。如有争议,应以前述盘点的数目为准。
8、付款条件
8.1代售人应自每月销售报表日期起30日内支付有关已售出寄售货物的款项予寄售人,所有支票抬头人须写上_______________。
9、终止
9.1任何一方可预先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而不需任何理由。
9.2尽管有以上的规定,代售人遇到下列事项可书面通知即时终止本协议:
(a)寄售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所有责任;
(b)寄售人将破产,或如寄售人为公司实体时,须进行强制或自愿清算(以改组或合并为目的的除外);
(c)寄售人将为债权人的利益签署任何和解协议或安排,或寄售货物遭受任何扣押或执行程序;
(d)债权人取得寄售人所有或任何部分的业务或资产,或就该等业务或资产委托受托人、破产管理人或类似的官员,或对该等业务或资产作扣留或以任何形式执行或强制执行或进行起诉,且未能于执行、强制执行、起诉后三十日内解除,或暂时影响其任何业务或资产的任何担保权益成为可强制执行的(为本条款之目的,“担保权益”是指无论如何产生或引起的、任何抵押、请求权、保证、质押、抵销权、担保权、抵押权、信托转让或出让或任何担保权益或优先安排,其实际效果为对有关一方的现时或未来资产造成任何债务负担或担保权益);
(e)根据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发生的、任何与第(b)、(c)或(d)条款内所述的事件相似的情况;
(XX)寄售人停止或声称将停止其业务;
(g)寄售人否认本协议,或做出或促使做出任何可被证明意图为否认本协议的行动或事件。通讯设施失误不意味着否认协议;
(h)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方面是或变成或被指称为非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或本协议在任何时候不再全面有效;但并不损害代售人就有关寄售人先前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条件的行为所拥有的任何起诉权。
9.3如代售人有关场所的租约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协议将即时终止。而对于以本条款规定的方法终止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寄售人对代售人并无有效的诉因。
9.4于本协议终止时:
(a)寄售人须即时及不迟于终止后五天内从场所移走寄售货物,并对场所的任何损毁做出修理及承担修理费用;如寄售人未能修理该等损毁,代售人将修理该等损毁,而寄售人须于该代售人通知其前述修理费用数额后七天内全数补偿代售人;
(b)寄售人如尚欠代售人有关销售、推广及陈列寄售货物的其他有关款项,须于代售人发出有关欠款通知十天内向代售人支付应付款项。
10、转让
本协议对寄售人及其有权继受人有约束力,如未经代售人的事前同意,寄售人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而代售人应合理地予以拒绝。如寄售人一方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代售人有权提前三十天向寄售人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11、修订协议
除非经双方书面确认并签署,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其任何补充或附件进行修订、删改或补增均为无效,且该等修订、删改或补增应只在修订、删改或补增做出的范围内有效。
12、诚信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确认,无法将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所有事件做出事先规定。因此如由于任何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变化,使本协议的履行可能导致对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双方将立即本着诚信原则协商有关如何更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尽可能按本协议的精神,为这些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变化提供公平的解决方法。
13、其他
13.1本协议包含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所有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13.2双方在订立本协议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合作分成、经营业绩等所有信息,包括双方的业务、事务安排方面的任何信息以及由本项目实施而形成的所有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无论协议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散布或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13.3任何一方未能、延迟、放宽或纵容行使本协议条款授予的任何权力或权利,不应视作放弃该等权力或权利。一次行使任何该等权力或权利后,并不排除进一步行使或将来行使前述权力或权利或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的权力或权利。
13.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按现时或将来的法律或在本协议期限内有效及适用的条例,由任何政府机关认为或解释为非法或无效时,该等条款应从本协议完全分离。在解释本协议时应将该等非法或无效的条款,视之从未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而本协议的剩余部分应依然有效,并不受该等非法或无效的条款或其与本协议的分离所影响。
13.5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继受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并为其利益而适用。
13.6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双方同意接受法院的非排它司法管辖。有鉴于此,本协议各方于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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