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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国际展览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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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国际展览合作合同
甲方:中国 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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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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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国 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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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宣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文化交流的各项国际公约的规定,经合同当事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展览的有关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展览项目的名称及合同当事双方
中国 博物馆(以下简称甲方)应 国 博物馆(以下简称乙方)的邀请,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携展品与乙方共同举办 展览,甲、乙双方共为本次展览的主办单位。
第二条 展览的展期和开幕时间
经双方协商,本次展览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布展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撤展期, 年 月 日为展览的开幕日, 年 月 日为展览闭幕日,开幕日至闭幕日之间为展览的实际开放时间。
第三条 展品名称、数量及展品提供方权利保证
1.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在本次展览中将有 等 件展品参加展览,展品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展品名录》为准。
2.参加展览的全部展品均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对参加展览的全部展品享有合第法的支配权和展览权,展览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法律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不得包含任何反动、淫秽及其他一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展览场地与展览场地提供方服务保证
1.合同当事双方确定,展览在乙方馆舍(坐落于 国 市 路 号)内举行,乙方负责在展览期间向甲方提供馆内部分展厅(以本合同附件二的展厅位置图为准)作为展览场地,展厅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乙方保证其展厅内设有相应的文物保护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功能,符合甲方提出的相应技术条件。乙方将负责于 年 月 日前将展览所需展厅清理完毕,交付展览使用。
第五条 展览前期筹备工作
1.展览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展览整体策划,组织计划制定等)由甲、乙双方负责,甲方应为前期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向乙方介绍相关情况。双方应建立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前期筹备工作中,凡涉及展览的行政许可事项均由甲方负责,涉及场地的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双方有相互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 陈列设计与前期布展
1.展览的陈列设计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根据双方沟通的陈列思路,于 年 月 日前提出陈列设计方案并交甲方审查,甲方认为合理的,应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在陈列设计方案上签字确认。甲方可以对陈列设计提出意见,乙方应及时按甲方提出的意见对陈列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陈列设计应及时回应,如甲方在收到陈列设计方案后 日内未作出回应的,乙方可视同甲方接受该设计方案,并开始后续工作。
2.前期的布展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根据双方认可的陈列设计方案,进行馆内陈列调整和布展施工,甲方可以对乙方布展施工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就其中问题提出意见。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全部前期布展工作,等待展品到馆后,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展品摆放。陈列设计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三。
第七条 展品包装、运输与保险
1.展品启运和返馆的包装与运输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委托由中国政府文物部门和甲方共同认可的包装运输机构完成包装运输工作,并确保上述机构采用确保展品安全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完成包装和运输工作。在展品启运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文物展品包装运输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展品的包装、运输(包装运输方案为本合同附件四)。如因包装和运输原因造成展品毁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次展览全部展品总保额美元$ 元,乙方应负责为全部展品进行全金额、全险种投保,并承担相应的保费。展览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保险的各种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应于展品启运前将其与保险机构订立的保险合同复印件1份交甲方备案。保险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五。
第八条 展品启运点交
1.经双方协商确定,展品于 年 月 日前由 (注:应当写明具体启运地点)启运,展品启运前双方授权代表会同中国海关、运输单位、保险机构等相关人员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在甲方馆内对全部展品进行点交。
2.点交过程中点交人员应对展品的名称、数量以及残损情况与本合同附件中的《展品名录》逐一进行核对,对展品现状拍照确认,并填写详细的点交记录。如遇展品实际情况与《展品名录》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点交结束后双方授权代表和有关人员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点交记录为本合同附件六)。乙方自启运点交结束之时起对展品承担保管责住。
第九条 展览筹备组
1.甲方为本次展览派出展览筹备组与乙方共同完成展览的各项筹备工作,展览筹备组由 人组成,组长为 ,筹备组长作为甲方授权代表,有权处理展览的相关事项(具体权限以甲方授权委托书为准)。
2.甲方筹备组的食宿由乙方负责安排,所需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展览开幕仪式
展览开幕当日,合同当事双方将在展览场所举行包括开幕仪式、招待酒会在内的一系列庆祝活动,开幕仪式、招待酒会的议程、安排以及邀请人员的名单由双方授权代表协商确定,具体操作由 方负责,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经双方协商确定开幕仪式、招待酒会的费用总额不超过美元$ 元。
第十一条 展览组织工作
展览的各种日常组织工作,包括讲解接待、门票销售、观众服务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人员有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 展品保管与展览安全工作
1.展览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展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展品保管工作,为展品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展室应具备防尘、防潮、防虫、防紫外线、防火、防盗防震等相关条件,温度应在 之间,湿度应在 之间,随时观察展品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对策展览过程中,展品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根据展品数量及珍贵情况配置安全人员、使用安全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乙方应制作详细的展品保管与展览安全工作方案,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七)。在展览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上述工作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当之处提出意见,乙方应尊重甲方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不足。
3.展览期间,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甲方展品丢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展览图录及相关宣传品制作
展览图录以及相关宣传品的编撰、设计、印刷、作者授权等有关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安排,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展览图录制作完毕后甲方有权留存 册作为馆藏资料。
第十四条 展览新闻宣传
展览的新闻宣传工作由乙方负责安排,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为双方开展工作方便,乙方应于展览开幕前,根据展览具体情况,提出新闻宣传方案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展览招商工作
展览招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可以根据展览的层次、内容、档期,在不破坏展览艺术效果的前提下,制作相应的招商方案吸引商业赞助,并给予赞助单位相应的回报。为方便双方工作开展,乙方制作的招商方案应在实施前向甲方备案,双方应就招商工作的进展情况保持沟通,甲方应对乙方的招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展览营销工作
展览营销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可以根据展览的层次、内容、档期,制作相应的营销方案吸引观众参观。为方便双方工作开展,乙方制作的营销方案应在实施前向甲方备案,双方应就营销工作的进展情况保持沟通,甲方应对乙方的营销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七条 与展览相关的文化产品开发与文化活动策划
1.与展览相关的文化产品开发与文化活动策划工作,双方共同协商后由乙方具体负责。乙方可以根据展览的层次、内容制作开发相关的文化产品,策划相关的文化活动,并组织产品销售和活动的实施。双方应就展览相关文化产品开发与文化活动策划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保持沟通,甲方应对乙方的展览相关文化产品开发与文化活动策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开发的文化产品制作完毕后,甲方有权留存每款产品 件作为样品。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处理
展览期间,如出现危害展品的紧急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保护盒展品并拍摄现场,同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写出相关报告交给甲方。具体的展品保护方案与责任承担情况由双方代表另行协商。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授权
1.展览期间,甲方授权乙方在与展览有关的各类宜传品、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各类新闻宣传中使用展品影像。展览结束时仍未发放、销售完毕的宣传品、文化产品乙方可继续发放、销售,直至发放、销售完毕。展览结束后,乙方仍可以在宣传品中以非营利的目的使用包含展品形象的展览影像。
2.甲方在作出上述授权的同时,保证自已有作出上述授权的权利,乙方如因行使甲方上述授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就上述损失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撤展与展品返馆点交
1.展览结束后的展品撤展工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展品应在展览结束后 日内由乙方负责将展品运回甲方,包装运输方案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双方授权代表在甲方对全部展品进行返馆点交,返馆点交的过程与启运点交一致。
2.如遇展品实际情况与《展品名录》以及入馆时的点交记录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点交结束后双方授权代表和有关人员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乙方自返馆点交结束之时起不再对展品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展览收益分配
展览所得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门票销售、展览招商、展览营销、展览相关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活动策划所得的全部收入)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
(2)乙方取得收益的 %,剩余收益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在展览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给甲方;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不影响本条约定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展览费用结算
1.根据本合同约定,展览所需的 费用由甲方承担, 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费用均由承担一方自行花费,双方互不发生结算。
2.未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除各自承担上述各项费用以外,乙方另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展品租借费和技术服务费,具体支付方式为: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 %的展品租借费和技术服务费。
(2)其余费用在展览结束后 日内向甲方全部付清。
第二十三条 附随义务保证
1.甲方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均应爱护乙方馆舍内的设施设备,如在展览过程中因甲方人员原因导致乙方设施设备损坏的,甲方应当照价赔偿;
2.甲方应当及时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展览有关的各种资料,以便乙方进行讲解和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3.甲、乙双方均应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保证展览和展览期间的各类活动安全顺利进行,防止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委托甲方认可的包装运输机构承担展品包装运输工作,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包装运输方案、保险合同复印件,甲方有权暂缓展品的启运,直至乙方执行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担展品保管责任期间,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甲方展品丢失或损坏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国专家对文物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乙方应依此予以赔偿,并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违约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损坏后的文物仍归甲方所有。如丢失的文物重新寻回后,乙方应及时归还甲方,双方应视文物有无损坏及损坏情况,委托中国专家进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甲方在扣除损失赔偿后,应将乙方其他赔偿款退回乙方。
4.如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展品交付乙方,每延迟1日甲方应按乙方支付展品租借费和技术服务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时间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5.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展品租借费和技术服务费,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照未支付费用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时间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另行根据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或第三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续延、变更与解除
1.展览期间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而延长,双方应签订展览延长确认书,展览期间延长后本合同有效期随展览期间自动续延,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合同。
2.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均需由合同当事双方定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合同当事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合同当事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3.本合同主文和全部附件均以中文写成并配有 文译本,当其他文字译本与中文文本内容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七条 附则
1.双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时,均应持有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履行权利义务后或双方协议终止时失效。
4.本合同由主文和合同当事双方代表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共同构成,合同主文与各项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可分割。
5.本合同主文、附件和 文译本均一式 份,合同当事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展品名录
(略)
附件二:展厅位置图
(略)
附件三:陈列设计方案
(略)
附件四:包装运输方案
(略)
附件五:保险合同
(略)
附件六:展品点交记录
(略)
附件七:展品保管与展览安全工作方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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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文物,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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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博物馆文物藏品运输合同|柏士法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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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需要文书审查、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博物馆文物藏品运输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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