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服务合同

网络主播服务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和经验,而甲方拥有各项平台及演绎资源,为各展其长,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络主播表演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服务事项

1.1 乙方服务内容:在甲方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上,用甲方指定的直播账户以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开展视频直播。

1.2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直播设备、场地以及平台账号上提供视频网络直播服务,每月进行的直播天数不少于    天,每日直播小时数不少于    小时,每月直播间平均月刷量不得低于    元。 

1.3 乙方应自主完成相关服务,不得转委托他人。

第二条 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

2.2 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有意续签,应在本合作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日内向对方发出通知,经协商一致,双方可重新签订合作合同,继续合作。

2.3 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仍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则视为本合同顺延为不定期合同。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收入分配

3.1 合作期间内,由甲方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月结算和分配。

3.2 服务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根据不同情形有保底服务费和平台收入提成两类模式之别,且该两类模式下的费用不能累加。

3.2.1 保底服务费模式

若乙方满足下述全部情形的,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底服务费    元,且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直播平台所得收入部分。

(1)乙方达到月直播天数不少于    天或日直播时长不少于    小时的。

(2)乙方直播间的月刷量未超过    元。

3.2.2 平台收入分配模式

若乙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按照该账号在直播平台月刷量收入,在扣除平台的提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双方按实收所得按比例分配,其中甲方分成比例为    %,乙方分成比例为    %。

(1)若乙方无法达到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且日直播时长不少于7小时的要求的。

(2)若乙方直播间的月刷量达到或超过    元。

(3)若乙方自签约当月起连续两个月直播间的月刷量低少于    元。

3.2.3 本条约定之费用已包括全部成本费用及报酬,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3.3 结算及付款

3.3.1 时间:每月    日前结算支付上月费用。

3.3.2 指定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按月同乙方结算和分配。

4.2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

4.3 合同签订时,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身份情况,以确认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签订本合同。

4.4 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乙方不符合视频主播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5 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安排乙方参与相关视频活动,如无特别情况,乙方必须参加。

4.6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设立进入网络视频直播间的账户以及后台,并对该账户以及后台享有所有权。

4.7 甲方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采取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包装和推广宣传。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订立本合同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5.2 乙方只能通过甲方设立并指定的账户进入指定直播平台,不能自行申请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进入该平台进行合同所约定的合作事项。

5.3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费用。

5.4 合作期间,乙方遵守所在直播平台的相关规定。

5.5 在合作期间内,甲方为乙方的唯一合作伙伴,乙方不得自行私自进行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合作事项,也不得就本合同所约定的合作事项与其他自然人、公司或者工作室进行合作。

5.6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直播设备、场地时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甲方有权从支付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5.7 合作期间内,乙方应听从甲方的安排,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视频直播展示,严禁在直播过程中发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言论、图片和动作,并保证在直播过程中不涉黄、不涉毒、不涉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作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5.8 乙方应当维持视频直播间的正常直播秩序,进行歌唱、表演、主持等特长演出,活跃直播间气氛、满足观众需求。

5.9 乙方在签约期内因非因甲方原因离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甲方指定平台以外的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直播。

5.10 乙方应当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 乙方在确保完成约定服务时长的情况下,应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乙方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行以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方式履行合同。

6.2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不对乙方进行管理,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乙方无需遵守甲方劳动守则,甲方亦不负责乙方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如因服务需要乙方需配带甲方标志、办理员工卡或办理与甲方员工类似的手续,亦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6.4 乙方确认,如乙方有所在单位,则已经获得所在单位的许可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得侵犯所在单位(如有)及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第七条 保密

7.1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7.2 乙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

7.3 保密期限为签订本合同后2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若乙方在合作期内,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提供的直播天数、日直播时长、月刷量任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合作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8.3 合作期内,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账号 以外开展直播的或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直播或类似行为的,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道具分成、广告收入等)。

8.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原因导致对方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利润减少、商誉降低、对方支出的所有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费、差旅食宿费、对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所遭受的处罚等。

8.5 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第九条 合同联系方式

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9.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9.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不视其为违约,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因未及时通知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责任。

10.2 前述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或合理控制的事件,且该等事件对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发生实质性妨碍,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暴动、罢工、火灾、政府政策变更、黑客攻击、电脑病毒、网络故障、电信/联通管制、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通讯运营商服务延迟及技术故障等类似事件。

10.3 不可抗力的后果:

10.3.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0.3.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0.3.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0.3.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0.3.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1.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乙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充分的理解,特别是对其中免除或者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有充分了解和预期。乙方接受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12.2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行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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