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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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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 合同成立
1、 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 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 定单、价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 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 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四、 交付
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
五、 产品的接受
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并经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供方可同意需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产品的交付已告结束,即视为已获需方接受。
六、 责任
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书写或其它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
七、 管辖法律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 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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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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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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