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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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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单位、单价、金额
第二条乙方资格保证及商品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保证商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规及相关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要求。各标准不相同的,以较高者为准。
第三条包装要求
3.1 商品包装物上必须有明确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计量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
3.2 商品包装须按甲方企业技术规定执行,如无甲方企业技术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适宜运输与保证质量的包装,包装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标准。因包装不善造成的商品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商品供货方式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
甲方采购商品的数量以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记录实收数量为准。
第六条商品验收
6.1 乙方应严格执行供货周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商品的供货。在每批次商品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品种、质量等级、包装、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要求乙方在当日内无条件更换、补足。
6.2 乙方随货要提供每批商品的有效质量合格证明,该质量合格证明应列明该批次商品的产地、数量、品种明细。每批次商品交付时质量合格证明剩余有效期限不低于五分之四,并且包装外应贴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标签号,如乙方货到后质量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商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当日内换货或有权拒收该批商品、拒付货款。
6.3 乙方随货要提供该批次商品与生产日期相对应的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必须有相关质量检测项目,如乙方不能提供该出厂检验报告,甲方有权拒收该批商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有效的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第三方有效的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甲方可以送样检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当日内更换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合格商品,因此延误交货期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货款及结算方式
7.1 本合同商品价格已包含但不限于成本、利润、税金、验收、保险、运输、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等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7.2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结算货款。
(1)乙方收到货款后24小时内发货。
(2)甲方收到货及发票后分期付款。
(3)乙方应按甲方实收商品数量在甲方收到货后一个月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5日内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7.3 乙方应当按照市场同类、同品质商品最优惠价格向甲方供货,合同期内,随着市场价格波动,商品价格如需上调,乙方应当提前1周向甲方重新报备各类商品价格,甲方审查后同意调整价格的,双方签订书面调价补充协议;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价格,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另行与第三方合作,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价格如有下调,甲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乙方同意的,双方签订书面的调价补充协议,乙方不同意降价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另行与第三方合作,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双方同意调价的,以签订书面调价补充协议为准,调价补充协议签订前已送货物按调价前的价格计算,签订后运送的货物按补充协议约定价格结算。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退货的,应按当批次退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履行义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而甲方未按期付款的,应以未按期付款的金额为基数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额,按照实际延期付款的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乙方违约责任
8.2.1 乙方交付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包括多交或少交)、规格、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意一种方式或同时采取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拒收货物;
(2)要求换货或要求退货,乙方在甲方退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付对应货款;
(3)要求乙方按当批次商品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8.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期限向甲方交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期一天按当批次商品总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因乙方交付数量、品种、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无合格证明或出厂报告等情形导致甲方拒收货物的延期交付,视为乙方交货迟延。
8.2.3 乙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即使乙方出售商品已具备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出厂检验报告,如出现《食品安全法》禁止情形的,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导致甲方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乙方承担甲方及第三人的全部损失。
8.2.4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1)逾期交货超过24小时;
(2)交付的商品不符合验收标准的;
(3)当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时,乙方不同意降价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5)乙方未取得或被吊销法定许可证或其他证照的;
(6)乙方出售商品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的。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异议期为7日。
8.2.5 乙方违约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
8.2.6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已交付商品总金额20%的违约金,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0.1 乙方应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证明文件均应在有效期内。
10.2 除不可抗力、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解除情形外,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均同意的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0.3 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10.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末尾载明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3日后视为对方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微信等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对方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收到时即视为送达。如双方变更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文件,一经发出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提起诉讼的,该地址也可作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0.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数据电文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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